User’s Manua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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筆記型電腦使用手冊
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
第十二條:
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,非經許可,公司、商號
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
功能。
第十四條:
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
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
用。前項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
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
設備之干擾。
* 應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。
注意!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:
1. 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。
2. 未滿 2 歲幼兒不看螢幕,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