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文使用說明書內需加註低功率警語,請參考如下警語 .本機限在不干擾合法電臺與不受被干擾保障條件下於室內使用 .經審驗合格之射頻電信終端設備,非經許可,公司、商號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 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 性及功能。 .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 時方得繼續使用。所謂合法通信係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。 .輸入、製造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公司、商號或其使用者違反本辦法規定,擅自使用或 變更無電頻率、電功率者,除 依電信法規定處罰外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並得撤銷其審驗合格證明。: FCC ID: O4GBKM4AB MADE IN CHINA 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5 of the FCC Rules.